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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67858】 【发布时间:2018-05-08】
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交易平台
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指引
一、制定/修订依据
根据平台发布的《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在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以下统称评标专家),在评审工作(包括评标会、评标重审会、资格预审会、专家论证会等)结束后,有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标劳务报酬的权利。
二、评审费发放标准
(一)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同类项目可合并开标评标,专家费按情况合并支付,对于专家费的支付标准做如下细化:
注:本表所指项目数量指交易平台中审批的项目,即标段数量;项目(标段)数单位:个;评审时长单位:小时(h);报酬单位:元(RMB)。
(二)评标特别复杂需跨天完成的,专家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人。
(三)专家如需到异地参与评审,其差旅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三、评审费计费起止时间
(一)评审费计费开始时间为系统告知出席评标的签到时间,结束时间为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后的时间。如果评标专家实际签到时间迟于系统告知出席的签到时间,则从该专家实际签到时间开始计费。
(二)评标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投标中心代为支付的,专家评审费为税后所得,个税由招投标中心代缴纳。招投标中心按实际支付专家费用加个税的总额收取,实际支付费用在1000元/人(含1000元)以内的个税按400元/人收取(如委托支付800元/人专家费,应缴纳含税共计1200元/人),超过1000元/人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0%收取相应税费。
(三)评标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支付的,专家评审费为税后所得,个税由支付单位代缴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以上标准支付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数额最低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发放标准。
(四)其它情况
1、在评标活动开始前,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评审的,招标人应向已到的评标专家说明原因,本地专家按 200元/人支付交通补偿费用,异地专家按实际耽误时间支付专家评审费;
2、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专家抽取结果错误,专家到达后应支付交通补偿费200元;
3、专家到达后,发现该专家与本项目存在应当回避关系情形的或本人专业不符合评标要求的,经招投标中心确认后方可离开,不予支付交通补偿费;
4、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审的,不予发放专家评审费;
5、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情形的,评审费按实际评标时间计费。
四、附则
(一)本指引的费用标准适用于一般招标项目,特殊专业项目的费用标准可根据评标工作情况相应调整。
(二)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招商局集团招投标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