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454】 【发布时间:2017-01-10】
深建市场〔2012〕72号
关于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结合评定分离试行情况,我局对《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206号)进行了修订,决定继续试行评定分离等相关措施,并形成《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现予发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发布前已进行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备案的工程仍按备案文件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勘察、设计、货物、服务类招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
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以下专业工程可单独招标:
1.“三通一平”工程;
2.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
3.幕墙工程;
4.二级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外的钢结构工程;
5.二次装修工程。
(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均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在工程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市政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水务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2亿元人民币。低于上述规模的市政、水务工程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但桥梁和隧道工程,以及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同时开工需分开招标的或因技术原因必须划分标段的工程除外。
(三)若部分专业工程因图纸未齐全而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暂估价部分可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的结算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按中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确定。
(四)鼓励招标工程采用项目总承包、项目代建、设计施工一体化、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五)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切实履行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同类工程经验设置
(一)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二)以下几类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1.与易诱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建筑或设施相邻的工程;
2.地铁主要工程;
3.200米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
4.支护深度15米及以上的深基坑;
5.类似大运场馆、机场候机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6、技术复杂的工程,如:桥梁、隧道、垃圾处理场、大型泵站、大型水库、大型污水处理厂、长距离输水隧洞等工程。
(三)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招标人应当详细说明工程情况、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必要性和拟设置的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或专家评审。同类工程经验的设置应当符合《关于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设置并试行菜单化操作的通知》(深建市场〔2009〕20号)的规定。
三、实行评定分离
为体现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真正实现权责统一,实行评定分离。评定分离,即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票决确定中标人。
(一)评标
1.评标方法
(1)信用商务法
所有招标工程均可采用信用商务法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由计算机评标系统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出商务标得分,并根据企业的信誉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评审总得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标程序。
评审总得分=企业信誉得分×信誉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权重
商务权重+信誉权重=1。二、三级企业承接范围外的招标工程,信誉权重应设置为0.05;二、三级企业承接范围内的招标工程,信誉权重应设置为0或0.05。
采用信用商务评标法评审的招标工程在招标时不得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招标人审定。
(2)定性评审法
定性评审法评标仅适用于总承包工程估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专业工程估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招标人不属于一次性业主的招标工程。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引,对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书进行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意见。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标程序。
(3)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评标仅适用于一级企业承接范围之外的总承包工程。个别技术复杂、有较大技术难度的项目,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或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工程,技术标应当异地或远程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由计算机评标系统对商务标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人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最后,评标委员会根据企业的信誉得分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审总得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标程序。
评审总得分=企业信誉得分×信誉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权重+技术标得分×技术权重
商务权重=1-信誉权重-技术权重。信誉权重=0.05,技术权重≤0.3。
技术标评分细则中不得设置企业资质、企业或人员奖项、企业信誉等内容。评分细则中设有企业同类工程业绩加分及管理人员同类工程业绩加分的,其分值均不得超过技术标评审总分的5%,同类工程业绩的设置应当参照《关于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设置并试行菜单化操作的通知》(深建市场〔2009〕20号),且同类工程业绩中设置的指标不得超过1项。
2.关于信誉标的说明
招标人无需在招标文件中编制信誉评分细则,评标时计算机评标系统将自动依据《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和诚信系统自动计算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实时得分,作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信誉得分,按适当权重计入施工招标的评审总得分中。企业信誉得分以其投标工程截标前30天当日24时深圳建设信息网公布过的该施工企业实时诚信评价得分为依据。
(二)定标
1.定标方法
(1)直接票决定标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 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 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2)逐轮票决定标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 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 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2名或2名以上的投标人确定为进入下一轮表决的投标人,并在下一轮表决中重复采用上述排名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3)票决抽签定标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 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 在一对一比较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中选取2名或2名以上的投标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在上述表决过程中,当出现平局时,由定标委员会在出现平局的投标人中再次进行排名表决;如再次出现平局,则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胜出者。
(4)先评后抽定标
采用信用商务法、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工程,可选用先评后抽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在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以下几类施工招标工程仅限使用先评后抽的定标方法:一是本次招标总承包工程估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或专业工程估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00万元)的;二是一次性业主(即近3年内仅一个投资项目的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项目建设成立的项目公司除外)所招标的工程。
2.定标委员会组成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工程估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由13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工程估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应由15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熟悉工程的董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必须为招标人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等组成,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定标委员会组成可包括招标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熟悉本工程的人员。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1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并对招标工程定标结果负有责任。
招标人应同时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3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定标会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发放选票、定标委员会成员填写选票(须说明推荐理由并署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票、验票,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唱票、计票,监督小组成员监票,出具投票统计结果报告等程序进行,保证定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定标方法、票决方法和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和详细表述。
四、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建立健全对招标人的诚信评价。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作为招标人诚信评价的主要内容,并将工程实施中承包商的合同履约情况与招标人的诚信评价相结合,一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反馈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
(二)强化招标人责任。本通知所称招标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招标人需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无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均应对整个招标过程负责。因招标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招标人承担。
(三)建立投标人承诺制。为预防投标人出现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出具由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不违规承诺书。一旦违法违规行为查实,中标无效,已进场施工的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防止投标人出现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措施及处理手段。
(四)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相关措施。
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不得再变更或修改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及定标方法。
2.进入最终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少于三名的,招标人须重新组织招标。
3.无论采用何种评定标方法,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或招标工程进入评定标程序后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变更评定标办法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启动招标投标程序。
4.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5.评标委员会委员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或无效标的,应详细说明该投标文件为废标或无效标的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五、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投诉处理部门分工及责任落实机制,根据不同投诉内容对投诉进行合理分类,并由相应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促进权责统一,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一)招标人处理的投诉。投诉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招标程序、定标活动等属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内容的,或是反映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内容的,由投诉受理部门转招标人处理。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核查、取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涉及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的材料、信息等。招标人应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诉处理并直接函复投诉人,同时将复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处理投诉的程序、时限应参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因招标人对投诉案件调查不全面或处理不公正导致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招标人补充调查处理,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投诉涉及评标结果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处理的程序、时限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投诉。投诉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廉洁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四)相关部门联合处理的投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或是投诉事项超出招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则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并由投诉受理部门函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