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5891】 【发布时间:2017-02-20】
招商局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合法监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以及集团具有控股权和管理权的下属各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招投标行为。
集团各二级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在境外实施采购各单位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并参照本办法规定以及结合市场化原则,制定符合法规要求和市场惯例的招投标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指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基于集团管理需要且依据本办法规定需开展的非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则上集团及各单位于中国境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金额(或合同估算价格)达到本办法规定额度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允许的特殊项目以及本办法所列非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邀请招标。所有招投标项目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委托或发包给意向合作方开展招投标相关业务。
招标单位可以按照法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纳入项目预算。
招投标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必须由招投标单位按照内部规定程序集体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投标适用范围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低于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采购
设备设施、材料、信息技术应用设备或软件、办公物品、宿舍配套物品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采购
咨询服务、广告宣传、培训服务、维修服务、系统开发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集团各招标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招标适用范围,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如集团已颁布针对专门项目的统一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则相关事项的招标管理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除本办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集团各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开展招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机构设置
集团按照招投标组织与监督分离原则,设立专门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财务部门统筹,战略发展部门配合,负责集团范围内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通用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招投标相关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议修定,并承办相关工作;
(二)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协调,依法合规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处理招投标活动涉及的投诉;
(四)建立集团总部评标委员专家库,并负责其他涉及招投标工作的问题协调。
(五)负责招投标项目的备案和建立招投标合作企业诚信档案;并负责相关信息在集团系统内的共享发布;
(六)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及其当事人进行追究。
集团风险管理部全面负责集团招投标的监督工作。集团和各单位的风控、法律、审计等部门应根据监督需要,协同招投标管理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逐级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的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集团总部的招标项目的实施,由招标单位牵头,组织包含法律、财务、战略发展在内的跨部门的招标小组实施招标工作。
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参加项目评标的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委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建立评标委员专家库,参与项目评标的委员为评标委员会专家库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为外部单位的专业人员。
招投标关键岗位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具体轮换方式和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章 招投标的管理
招标形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在指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标;邀请招标是指邀请不少于3家且经过资格和实施能力审查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境外的相关项目(当地法规有明确要求公开招标规定的除外)。
3、公开招标可能导致项目出现对成本、质量、工期等产生影响的潜在风险,经沟通地方政府同意不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或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形。
(二)所有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单一来源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的;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或者采购单位本身拥有相关资质(除当地法规允许外,不包括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集团同系其他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形),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设备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认可的其他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各单位网站(或通过建立专门的招投标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以加强招标项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标对象由各单位招标管理机构根据集体决策程序确定。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需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未提交资格预审的,不具备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废标标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有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或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及产品,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对于通过地方政府指定招标平台开展公开招标的项目,为保障国有资金安全和招标单位合法权益,避免信誉不良投标人介入项目,各单位应主动寻求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严格加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为保护招标单位的权益,确保投标人认真履行责任,采取公开招标的,原则上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邀请招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投标人违反投标规定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各单位需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开展招标工作。
各单位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所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情况。设有标底的项目,其标底必须保密。
集团实行招标报备制度,凡属于规定金额范围内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均需根据本单位内部具体管理办法及其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审批,由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单位以及其归属的二级单位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风控审计部门备案。项目金额超过以下规定标准的项目,各二级单位或其所属招标单位应在选定合作单位后一个月内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一)邀请招标的项目:
1、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2、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书面确认无异议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投标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集团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各单位及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对投标人拟通过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针对该等行为,有关单位应将该投标人列作诚信黑名单。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涉及招投标投诉的处理工作,设立并公开专门的投诉渠道,指定具体部门受理有关投诉,并对每件投诉均应登记造册。涉及违纪违规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投诉调查工作,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投诉属实、违反招投标管理规章的责任部门或当事人要做出处理决定。
各单位应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定期对所属单位的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通过访谈、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形式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各单位需建立合作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凡是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单位,禁止参与全集团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集团提交诚信黑名单名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汇总并按季定期发布。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监督办法,监督检查记录(含签字)应连同招投标材料一同归档。
各单位需实行招投标廉洁责任承诺书制度,凡是参加招投标相关活动的人员均需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实行公开承诺。招投标廉洁承诺书范本由集团或集团所属二级单位监察部门制定。
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当事人进行查处,保证集团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对所属单位上一年度达到本办法规定合同金额标准但未采取规定方式开展招标的项目进行梳理,详细说明采取邀请招标或未招标的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财务部。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信息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单位利益的,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影响招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集团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和干扰。如发现有违纪、违规现象,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纪律和经济处罚,同时还应追究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由于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原因造成我方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积极索偿。
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