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16352】 【发布时间:2017-04-28】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满足交易项目使用评标评审专家需求,健全专家管理制度,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现印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4月17日
附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交易项目使用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需求,健全专家管理制度,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立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的交易活动。
专家库由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各单位或组织的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的交易活动,均可申请使用本库专家。
第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专家进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有关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
(二)审核专家入库;
(三)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四)为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五) 协助交易主体对专家的评标评审工作进行信用评价,形成信用档案;
(六)实行全面可追溯性的文件(含电子文档)控制管理,确保专家库各项记录内容标识规范和可追溯查询。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任职不少于6年);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申请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经审核合格和上岗培训后,申请人方可进入专家库。
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行业部门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登记为本库专家。
第七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将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三)存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为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二)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包括协助调查、复评、重评、答复供应商(投标人)的询问或质疑、投诉等;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条 专家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可以调整专家专业,在调整专家专业后仍不满足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补足专家。
对专业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采购项目,如库内暂无特殊专业专家时,由招标人或采购人推荐,设立特殊专业评标评审类别,推荐人数按所需专家与推荐人选1:3的比例入库,再从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抽取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或评审开始之日前2个工作日内进行。
专家抽取申请人按照交易中心场内统一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专家抽取事宜。专家确定后,专家库管理系统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抽取结果在开标或评标评审开始前15分钟之内交互至专家签到系统。
第十二条 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专家抽取申请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专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
(三)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第十三条 经抽取确认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信息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专家须亲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在集合时间2小时前请假。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评审、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标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交易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专家不主动提出回避的,应立即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已完成评标评审活动的,该专家提出的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按照场内管理相关规定对专家的评标评审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并依照信息公开相关办法向社会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公开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专家档案的管理应当标准化、规范化。专家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参与评标评审工作情况、考核评价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情况及核查处理等相关信息。
专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申报同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完善。
第十九条 专家酬劳按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按规定标准给付。
给付标准按不低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的信用管理采用信用评价方式,信用评价情况应归入专家个人信用档案。有关信用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并纳入专家信用管理系统。
信用评价工作由招标人或采购人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3天内完成。评价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评标评审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评标评审时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场内信用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良好行为记录:
(一)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并举报招标人、投标人或采购人、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评标评审纪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评标评审职责,制止、举报其他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或评标评审纪律行为的;
(三)积极提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或完善招标、采购业务流程的建议并被采纳的;
(四)获相关监督管理表彰的;
(五)其他与评标评审活动相关,应给予良好评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未及时告知工作单位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回避单位信息,致使专家抽取时未能回避的,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专家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暂停评标评审资格三个月:
(一)答应出席评标评审会议后因故未能出席,未在评标评审集合时间2小时前请假的(专家答应出席的时间与集合时间的间隔不足2小时的除外);
(二)单个自然季度内非因不可抗力累计迟到达3次或累计迟到时间达60分钟以上的;
(三)因疏忽造成分数计算错误或推荐候选人顺序有误等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四)不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影响正常评标评审秩序,或存在其他未尽职履行评审职责情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暂停评标评审资格六个月:
(一)答应出席评标评审会议后,未经请假缺席会议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对评标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造成项目复评、重评,但不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四)恶意索取不合理劳务费(含交通费、误餐费等费用),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评标评审劳务费的;
(五)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退出评标评审会议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专家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暂停评标评审资格一年:
(一)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明示或暗示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见,或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不良行为,对评标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经认定需要重评的,或拒不配合对评标评审项目所作调查的;
(二)不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严重影响评标评审进程或造成评标评审中止、重新评标评审、重新招标采购等严重后果的;
(三)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在暂停评标评审资格结束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因联系方式变更长期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暂停其评标评审资格至恢复联系时止。
第二十八条 专家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清退出库并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履历、资格证书等方式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评标评审专家的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答应出席评标评审会议后由他人代为出席评标评审会议的;
(四)评标评审水平背离专业水准、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不讲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感、敷衍了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专家违反廉洁规定收受招标人或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