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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419】 【发布时间:2025-11-26】
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根据《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是指纳入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被抽取参加评标委员会(包括评标会、评标重审会、资格预审会、专家论证会等),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费和其它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评标结束后应该及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五条 本指引所列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税后标准。
第六条 评标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从系统评标命令下达时间起至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的时间止(不含隔夜评标夜间休息等非评标时间)。评标专家迟到的,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实际签到时间起算。
第七条 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同类项目可合并开标评标,评标费按情况合并支付。评标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注:标段数单位:个;评标时间单位:小时(h);报酬单位:元(RMB)。
第八条 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情形的,评标费按实际评标时间计费
第九条 评标特别复杂需跨天完成的,评标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人。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委托招投标中心代为支出评标专家评标费。代为支出的评标专家评标费包括专家评标费和评审服务费。评审服务费由招投标中心代缴专家个人所得税及相关服务费组成。评审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代为支出的评标专家评标费金额在1,000元/人(含)以内的,服务费按400元/人收(如委托支付专家800元/人评标费,应缴纳总额共计1,200元/人);代为支出的评标专家评标金额超过1,000元/人的,按实际代支金额的50%收取评审服务费。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评标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支付的,个税由支付单位代为缴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以上标准支付评标专家评标费,发放数额最低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发放标准,最高也不宜超过上述第九条中的最高标准。
第十二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误工补助。对于到达集合地点的评标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因故取消、改期的,招标人应向已到的评标专家说明原因,本地专家提供误工补助200元,异地专家按实际耽误时间支付专家误工补助。评标专家因未更新完善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信息等自身原因导致须回避的或本人专业不符合评标要求的,经招投标中心确认后方可离开,不予支付误工补助。
(二) 交通补助。评标专家应当配合处理异议,需要评标专家到现场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支付交通补助费200元。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结果有误进行复核、复评(重新评标\评审)的,不予支付交通补助。
第十三条 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组长,其评标费增加100元执行。
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工作中应当组织讨论表决、汇总评标情况、起草评标报告,统筹评标工作进度,提高评标效率。
第十四条 评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需为评标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如需到异地参与评审的,其差旅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一) 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二) 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评标专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第十七条 本指引的费用标准适用于一般招标项目,特殊专业项目的费用标准可根据评标工作情况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招商局集团招投标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