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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1323】 【发布时间:2016-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下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下称“专家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评标的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诚信动态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交易平台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招商局集团招标管理、监督部门,指导评标专家诚信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 交易平台的运营单位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评标专家诚信动态考核记分档案”(以下简称“记分档案”),对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实施量化考核。
第五条 评标专家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实行“一标一评”的动态考核机制。每次评标结束后,由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据实记录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见附件1)。
第六条 交易平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以书面方式实名向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反映。
第七条 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收到实名反映资料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八条 《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诚信记分标准》(下称“《诚信记分标准》”,见附件2)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适时补充调整。
第九条 评标专家存在《诚信记分标准》所列行为的,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对评标专家提出处理及诚信记分建议,经交进公司监督部门复核后,报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记入记分档案。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一次评审、评标过程中出现两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其诚信记分分值应予累加。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进行诚信记分处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主动报告其他专家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每次给予26分的奖励记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期内的奖励记分可与诚信记分相冲抵;冲抵后仍有奖励记分的,作为评选优秀专家的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可通过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交易网查询本人记分情况。
第三章 评标专家诚信记分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诚信记分累计达到9分(含9分)的,由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对该专家进行约谈。
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诚信记分累计达到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分值的,暂停其评标资格;暂停期满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可恢复其评标资格。
(一)诚信记分累计达到9分(含9分)的,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恢复评标后,诚信记分累计达到12分(含12分)的,再暂停评标资格2个月;恢复评标后,诚信记分累计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诚信记分累计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二)诚信记分累计直接达到12分(含12分)的,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诚信记分累计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诚信记分累计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三)诚信记分累计直接达到18分(含18分)的,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恢复评标后,诚信记分累计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四)诚信记分累计直接达到24分(含24分)的,暂停评标资格12个月。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出现下述情形的,作以下处理:
(一)累计暂停评标资格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评标专家;
(二)累计暂停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评标专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本细则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记分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交易平台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招商局集团招标管理、监督部门提交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其他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工作人员,在记分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交进公司依法给予处分或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交进公司应报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制订、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