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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201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24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监理发包价有异议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条 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选取法,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详附件)。
第六条 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任职条件要求。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七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发包价的2%。
招标人有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交方式、金额及对等互保条件,中标人应当响应。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发包价的10%,且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支付对等的预付款。监理企业可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天内返还。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对投标人独立评分,对主观部分的分值评定说明理由,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若评标结果出现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时,由招标人公开随机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方式报原报备机关。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项目图纸等资料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经评审的选取法的项目,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投标实际需要自愿决定是否购买项目图纸,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强制或类似强制投标人购买项目图纸的条款。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照现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和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施工阶段或标段要求投标人配备监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各一份。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增加投标文件“副本”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招标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实施全过程监理或其他阶段监理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4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7]20号)、《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随机抽取法适用范围的通知》(闽建建[201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监理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选取法
(一)中标候选人的评审组织与标准
1.中标候选人的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标准
(1)近三年,投标人监理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的;
(2)近五年,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担任过同类、同等及以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3)有以下情形的投标人,不得入围中标候选人名单:
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审不合格的;
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③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④近六个月,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中标人产生程序
第一步 评标委员会依据中标候选人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步 按照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号码。
第三步 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从中标候选人中公开随机选取一名中标人。
(三)可以重新选取中标人的情形
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结果的,选取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重新选取中标人。
2、在选取中标人的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失误且影响公平的,选取的中标人无效,应当重新选取。
3、因上一次选取所确定的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可以重新选取中标人,参与重新选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评审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本招标项目历次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除外):
(1)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2)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
二、综合评标法
(一)评标分项分值分配
投标满分值 |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满分值 | 监理大纲 满分值 | 仪器设备及 手段满分值 | 企业业绩和资信满分值 |
100分 | 50分 | 25分 | 10分 | 15分 |
备注:监理大纲分项、总监答辩子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不选择的其分值相应扣除。
(二)评分标准
1.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 子 项 | 评 分 标 准 | 评分 | |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满分50分) | 总监理工程师(满分25分) | 基本素质 (满分19分) | (1)近五年担任过同类、同等及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得基本分18分。 (2)在上述得分基础上,有以下情形者进行加分或扣分。 近五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被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优秀称号的,每项加1分。 近一年,其本人因监理业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1分。 (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否决其投标。 | |
总监答辩(满分6分)
| 针对投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设计有针对性的答辩试题。参加答辩的总监,每人应答3题。评标委员会考察拟任总监在答辩过程中体现的专业能力、监理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符合要求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每题评分)。 | |||
其它监理 人员配备 (满分25分) | (1)监理人员配备人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25分。不符合的,该项不得分。 (2)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含总监代表)未达到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的,每人次扣10分; 监理员未达到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的,每人次扣5分。 |
备注: 每项得分不超过满分,最低分为0分。
2.监理大纲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 子项 | 评分标准 | 评分 | |
监理大纲 (满分25分) | 质量控制 (满分5分) | 控制目标 (满分2分) | 控制目标明确得2分,不明确得0分。 | |
控制措施 (满分3分) | 控制措施可行得3分,不可行得0分。 | |||
投资控制 (满分3分) | 控制目标 (满分1分) | 控制目标明确得1分,不明确得0分。 | ||
控制措施 (满分2分) | 控制方法合理得2分,不可行得0分。 | |||
进度控制 (满分3分) | 控制目标 (满分1分) | 控制目标明确得1分,不明确得0分。 | ||
控制措施 (满分2分) | 控制措施可行得2分,不可行得0分。 | |||
安全管理 (满分5分) | 管理目标 (满分2分) | 管理目标明确得2分,不明确得0分。 | ||
管理措施 (满分3分) | 管理措施可行得3分,不可行得0分。 | |||
节能管理 (满分2分) | 管理目标 (满分1分) | 管理目标明确得1分,不明确得0分。 | ||
管理措施 (满分1分) | 管理措施可行得1分,不可行得0分。 | |||
合同和信息管理 (满分3分) | 合同和信息管理的方法可行得3分,不可行得0分。 | |||
合理化建议 (满分4分) | 对合理化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具体措施进行评审。可行的得4分,不可行的得0分。 |
3.仪器设备及手段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 评 分 标 准 | 评分 |
仪器设备及手段 (满分10分) | 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电脑、照相机、水准仪、游标卡尺等仪器设备的得基本分8分,未配备不得分。在此基础上,配备如经纬仪等的另加2分。 |
4.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 子 项 | 评 分 标 准 | 评分 |
企业业绩和资信(满分15分) | 质量保证体系 (满分1分) | 设立有质量保证体系且通过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单位认证,得1分; 未设立质量保证体系,得0分。 | |
监理业绩 (满分12分) | 近五年投标人监理过一个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得基本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另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 | ||
监理企业信誉 (满分2分) | 近三年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近三年获得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的,每项加1分。 近一年因监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分。 |
备注: 每项得分不超过满分,最低分为0分。
(三)投标报价评判标准
分项 | 评判标准 | 投标报价 | 是否废标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只作为符合性评判。投标报价应符合监理收费标准规定,否决其投标。 | □是 □否 |
(四)投标得分的计算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评分细则,分别对各投标人的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监理大纲、仪器设备及手段、企业业绩和资信等四项指标进行评分,去掉投标人各指标所得的最高评分和最低评分后,对各指标其余得分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投标人各指标得分、、、。对各指标得分进行算术求和,得到投标人的投标得分(=1,2,3…;指投标人)。
评 委 指 标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n | 指标得分 (去掉最高、最低分 后进行算术平均) | |
项目监理机构 及人员配备 | |||||||||||
监理大纲 | |||||||||||
仪器设备及手段 | |||||||||||
企业业绩和资信 | |||||||||||
投标得分计算 | 公 式 | 投标得分 | |||||||||
投标得分=+++ |
备注: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如:近三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