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456】 【发布时间:2018-0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供应商诚信管理,规范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政策法规及《招商局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供应商诚信管理,是响应国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等号召,积极营造“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商务诚信信用环境的切实行动。
第三条 供应商诚信管理的目的是督促与引导合作供应商诚信履约,防范供应商信用风险,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国有资产。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总部以及集团各级全资、控股公司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供应商诚信管理工作。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在形式、程序等方面须满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监管要求。集团参资企业供应商诚信管理参照执行。
第五条 供应商诚信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注册供应商,需承诺遵守本细则有关管理要求。各单位依本办法对供应商作出的处理,需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集团招投标管理部门承担的供应商诚信管理职责为:
(一) 制订集团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施细则;
(二) 协调各二级公司供应商诚信管理及供应商不良行为整改验收工作;
(三) 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集团总部招标采购项目所涉供应商不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招标管理分管领导审批;
(四) 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包括供应商名称、不良行为事实、主要负责人、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集团招投标中心;
(五) 组织集团总部相关部门对供应商整改进行验收。
第七条 中国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集团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承担的供应商诚信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记录供应商在交易平台发生的不良行为;
(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供应商在交易平台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研究处理,向其发送整改通知,督办供应商整改及组织验收工作;
(三)向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或相关机构报送供应商在交易平台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等信用信息;
(四)负责在交易平台发布注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包括供应商名称、不良行为事实、主要负责人、处理决定);
(五)为集团各单位了解注册供应商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必要帮助。
第八条 二级公司供应商管理部门承担的供应商诚信管理职责为:
(一) 制订本二级公司供应商诚信管理细则;
(二) 协调本二级公司所属单位(包括二级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和其他有管理权的下属公司)供应商诚信管理及不良行为整改验收工作;
(三) 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所属单位招标采购项目所涉供应商不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二级公司招标管理分管领导审批;
(四) 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包括供应商名称、不良行为事实、主要负责人、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投标中心。
(五) 关注合作供应商违法、违规、失信信息,并及时向招投标中心反馈。
第九条 各二级公司下属单位承担的供应商诚信管理职责为:
(一)核实并完整记录合作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
(二)向所在二级公司供应商管理部门提出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建议;
(三)根据所在二级公司处理意见,向合作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跟踪整改情况并组织验收工作;
(四)关注合作供应商违法、违规、失信信息,并及时向招投标中心反馈。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暂停中选资格3-9个月、取消中选资格(1-3年)、永久取消中选资格(黑名单)等处理。 暂停中选资格是指暂停不良行为供应商在所涉及单位的中选资格,直至处理期届满并整改验收通过;取消中选资格是指取消供应商在集团各单位的中选资格,直至处理期届满并整改验收通过(列入“黑名单”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中选资格,分别指:
(一)公开招标项目,中选资格是指供应商依据公开招标评标结果获得的入围抽签、入选中标候选人(适用评定分离情形)或推荐作为中标人的资格;在地方公共交易平台招标且未实行评定分离的,取消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需向公共交易平台报告理由;
(二)邀请招标项目,中选资格是指供应商被邀请参与投标或投标后中标的资格;
(三)非招标项目,中选资格是指供应商被邀请参与报价或报价后中选的资格。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选资格3个月:
(一) 质量抽检时发现其所提供的工程、服务或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但能及时整改的;
(二) 所提供的工程、服务或产品不按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控制,但能及时整改的;
(三) 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产品在仓储或运输中出现损伤或质量隐患,但能及时整改的;
(四) 因供应商原因不按合同约定,造成交货延期、施工合同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10天—15天(含)的;
(五) 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不及时到位、服务质量不良,但能及时整改的;
(六) 供应商履约过程评估未合格,但能及时整改的;
(七) 不配合业主单位质量监督、安全检查工作,但能及时整改的。
第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选资格6个月:
(一) 质量抽检中发现其所提供的工程、服务或产品有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但能及时整改的;
(二) 因供应商原因不按合同约定,造成交货延期、施工合同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16天—20天(含),但能及时整改的;
(三) 未经业主单位核准,违规、违约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外购产品、外包服务,或降低标准分包,尚未给业主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交货延期、施工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在10天(含)以内,且能及时整改的;
(四) 供应商履约过程评估未合格,整改不能一次到位的;
(五) 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选资格9个月:
(一)因供应商原因不按合同约定,造成交货延期、施工合同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21天—25天(含),但能及时整改的;
(二)未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服务内容,但能及时整改的;
(三)在质量抽检中发现其所提供的工程、服务或产品有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
(四)国家质检单位通报其产品质量不合格,但能及时整改的;
(五)未经业主单位核准,违规、违约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外购产品、外包服务,或降低标准分包,给业主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合同额的1%(含),或交货延期、施工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在11天—20天(含)以内,且能及时整改的;
(六)供应商履约过程评估未合格,二次整改后仍不能到位的;
(七)出现农民工工资、外包服务或外协合同工工资纠纷,给业主单位造成影响,但能及时整改的;
(八)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中选资格1年:
(一) 因供应商原因不按合同约定,造成交货延期、施工合同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26天—30天(含),但能及时整改的;
(二) 中标或中选后,不按招投标文件(或邀请函、报价文件)签订合同,但能及时整改的;
(三) 未经业主单位核准,违规、违约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外购产品、外包服务,或降低标准分包,给业主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合同额的1%—2%(含),或交货延期、施工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在21天—30天(含),且能及时整改的;
(四) 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选资格2年:
(一) 因供应商原因不按合同约定,造成交货延期、施工合同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31天—45天(含),但能及时整改的;
(二) 未经业主单位核准,违规、违约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外购产品、外包服务,或降低标准分包,给业主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合同额的2%,或交货延期、施工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在30天以上,且能及时整改的;
(三) 因其所提供的工程、服务或产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被终止合同的;
(四) 在投标或报价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五)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六) 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七) 验收时向业主单位提供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的;
(八) 降低产品或服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经营或建设过程、服务过程中以次充好,且能及时整改的;
(九) 供应商履约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十) 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选资格3年:
(一) 因供应商原因不按合同约定,造成交货延期、施工合同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46天—60天(含),但能及时整改的;
(二) 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五) 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 在其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遭受或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的;
(七) 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中选资格:
(一) 故意不按图纸或标书要求进行施工、提供服务或产品,造成安全事故或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二) 故意以农民工工资问题挑起工程结算纠纷的;
(三) 因供应商原因不按合同约定,造成交货延期、施工合同工期延后或服务延误61天以上的;
(四) 工程交付二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出现重大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的;
(五) 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六) 供应商被取消中选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本细
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九条 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内,同时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中不同情形的,按不良行为较重的适用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违约,尚在调查期间的,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被处理期间,供应商整改确有实效,且未给业主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可向作出处理的机构书面申请减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减轻处理申请,由作出处理的机构按原处理程序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整改情况进行研究、审批,但减免后实际处理期限不得少于原处理期限的一半;减轻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按相关处罚决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信息收集与核实:
各单位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供应商的诚信、产品质量、交货、服务等不良行为信息,组织有关部门约谈供应商,认定责任并做好有关记录,及时形成《供应商约谈记录表》(见附件1)、《供应商不良行为报告》(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处理审批与发布:
(一) 集团总部招标采购项目,处理及发布程序为:
1.发现供应商不良行为的集团总部部门将有关材料提交集团财务部;
2.集团财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10日内,组织战略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监察部及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招标管理分管领导审批;
3.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告。
(二) 二级公司及所属单位招标采购项目,处理及发布程序为:
1.发现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单位将有关材料提交给二级公司供应商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2.二级公司供应商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流程,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二级公司供应商管理分管领导审批;
3.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告。
(三) 交易平台组织招标采购时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及发布程序为:
1.招投标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收集供应商不良行为相关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2.招投标中心运营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招投标中心负责人审批;
3.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由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告。
(四) 在招标、评标期间,如供应商出现产品、服务或工程故障或事故,可先暂停中标资格。原因查明后,非供应商责任的,应即解除处理;属供应商责任的,按本细则规定相应处理,已暂停时间计入处理周期。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整改与验收:
(一) 整改通知:作出处理决定后,业主单位或经办部门应及时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
(二) 供应商整改: 1.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对产品、服务或工程质量问题,供应商应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行质量调查,认真提出整改措施及方案;
3. 供应商应修复或更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承担赔偿责任与费用,并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对工程或服务项目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赔偿责任与费用;
4. 对交货问题,供应商应在与业主单位协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货;
5. 对于服务、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应制定切实的整改措施,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承诺。
(三) 供应商整改验收:
1.供应商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或经办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见附件3);
2.业主单位或经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见附件4);
3.供应商整改验收合格的,业主单位或经办部门可提出减轻处理的建议,由作出处理的机构按原处理程序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整改情况进行研究、审批,但减免后实际处理期限不得少于原处理期限的一半;
4.减轻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集团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招商局集团招投标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