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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343】 【发布时间:2024-11-04】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提升供应质量和服务水平,招商局集团对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措施进行公布,以明确合作规范与要求。
一、公布目的
清晰界定不良行为,促使供应商在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约定,提升合作质量和效率,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商业环境。
二、处理结果分类
1. 暂停中选资格3-36个月。指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供应商在作出处罚的二级公司范围内中标/中选资格。
2. 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中标资格3年。指在3年内,取消供应商在作出处罚的二级公司范围内中标/中选资格。
三、不良行为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
(一)如供应商出现下列不良行为的,其当年评价为 D 等级。各二级公司应根据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供应商分别给予暂停中选资格3- 36个月、取消中选资格3年(即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理。
1. 投标报价时间截止后,非招标人/采购人原因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2. 收到中标/中选通知书后以不正当理由不签约或签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守信的;
3. 合作供应商利用合作资质,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生产供货或提供服务资格的;
4. 严重违反合同质量约定,擅自降低产品、货物或服务质量、等级和售后服务,或者产品、货物或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5. 严重违反合同服务期限约定,未能按期完成全部提供货物或服务,中途停止配送、施工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等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6.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
7. 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异议和投诉处理操作指引》的规定配合进行异议、投诉调查的;
8. 在采购活动中,违反各单位廉洁工作规定的;
9. 其他违反《招商局集团商业伙伴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规义务,或存在第十四条规定的风险预警信号的;
10. 各二级公司规定的供应商其他不良行为。
(二)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1. 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选的;
2. 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或行贿行为的;
3. 故意不按合同、图纸或标书要求进行施工、提供服务或产品、货物,造成安全事故或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4. 故意以员工、工人工资等问题挑起争议或纠纷,或鼓动员工、工人及其他人员实施围堵、闹事、请愿等干扰采购人办公、扰乱企业经营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的;
5. 供应商年度履约评价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6. 工程项目交付后,因供应商原因出现重大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的;
7. 因供应商原因给各单位带来工期、安全、质量、采购成本等严重影响,且不能有效消除的;
8. 其他违反《招商局集团商业伙伴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规义务,或存在第十四条规定的风险预警信号,与其合作或其违规可能对我方业务、声誉影响或造成我方损失重大的。
四、资格恢复及其他规定
1. 供应商处理决定需在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公示,并于7个工作日内接受供应商申辩。招商局集团招投标中心收到供应商申辩和相关书面材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二级公司对申辩材料给予书面回复。
2. 暂停中选资格的供应商在处罚期届满自动恢复其中选资格;如处罚期满前完成整改的,经相关二级公司验收通过后,可提前恢复其中选资格并明确评价等级,上报招商局集团备案、招商局集团招投标中心处理。
3. 供应商列为诚信黑名单须取消其在相关二级公司范围内中标/中选资格 3 年。供应商在处罚期届满须向做出处罚的相关二级公司提交整改验收报告,经相关二级公司验收通过后,可恢复其中选资格并明确评价等级,上报招商局集团备案、招商局集团招投标中心处理;如整改报告未通过验收将继续列入诚信黑名单,直至验收通过。
4. 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评级信息等将提供给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采购项目的评审人员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共同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联合体组成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诚信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