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1165】 【发布时间:2016-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交易平台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简称“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试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通过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入选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简称“评标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交易平台招标采购评标工作(简称“评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交易平台的运营单位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交进公司”),遵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组建的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培训、考核、处罚及解聘,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 交进公司负责管理评标专家库,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招商局集团招标管理、监督部门,指导、监督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选聘等多种方式,充实评标专家库资源,以满足评标工作需要。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交进公司应采取有效形式对评标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电子评标系统的培训。
第八条 通过交易平台实施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依法抽取;非强制性招标项目及非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从评标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
第九条 作为招标人代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为评标专家库外的人员,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维护评标专家库数据,承办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核、信息维护、动态考核、业务培训等工作,并做好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管理;交进公司监督部门对相关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表、承诺书或推荐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入库审查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二)专家评标行为记录;
(三)动态考核情况;
(四)参加培训情况。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选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精通相关专业,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平台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承诺在评标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的中国公民;
(五)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工作;
(六)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七)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未曾从事违法行为或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因专业特殊影响评标专家选聘数量的,前款第(四)项所列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或单位推荐(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成为评标专家的人员(简称“申请人”),应当在交易平台上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本人签署的“专家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和“专家入库承诺书”(见附件2);
(二)本人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职称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标专业,并按交易平台要求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标专业以及培训情况,并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通过认定的专业人士,选聘为评标专家,签发评标专家CA证书,并纳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交易平台专家管理部门应当拒绝其申请;已经选聘的应当将其解聘,并注销其评标专家CA证书,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及个人信誉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的,或者存在其他不能继续从事评标工作情况的,应当将其解聘,并注销其评标专家CA证书,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对评标专家实施动态考核,评标专家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实行“一标一评”的动态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 每次评标结束后,由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据实记录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细则对评标专家提出动态考核意见,经交进公司监督部门复核后,报交进公司专家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记入“评标专家动态考核记分档案”(简称“记分档案”)。具体由交进公司另行制订相关细则。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监督人员应立即要求评标专家改正;情节严重的,一个月内禁止其参加评标:
(一)记录、复制有关投标文件、评标资料,或将评标过程中的文件带离评标室的;
(二)进入其他正在评标的评标室的;
(三)提出不合理压缩评标时间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监督人员应立即要求评标专家改正;情节严重的,三个月内禁止其参加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评标专家确认同意参加评标后,评标活动开始前未请假且缺席评标的;
(二)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三)不配合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四)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没有评标结论或有多个评标结论的;
(五)评分汇总出现计算错误的;
(六)评标专家个人评分与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明的,或虽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八)应当启动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而未启动的;
(九)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十)抄袭其他专家打分结果的;
(十一)将个人已完成的打分结果供其他专家抄袭的;
(十二)影响或干扰其它专家独立评审的;
(十三)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或无故不在评标报告签字的;
(十四)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监督人员应立即要求评标专家改正;情节严重的,六个月内禁止其参加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应当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的;
(五)发表带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言论的;
(六)顺从其他专家发表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引导意图的;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监督人员应立即要求评标专家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禁止其参加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完成投标人排序后无故修改评标结果导致排序变化的;
(二)评标活动结束前离开评标区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出现下列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且在评标过程中对存在特定关系的投标人作出有失公允的评审意见或打分的;
(三)向他人透露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信息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期间,应暂停其评标专家抽取权限。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解聘,并注销其评标专家CA证书,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一)依据本办法管理细则及评标专家动态考核记分档案结果,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规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
(三)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交易平台或交进公司信誉的;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三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招标采购评标活动的情形外,评标专家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一年内不得再次选聘;评标专家因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不得再次选聘。
第三十一条 因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招商局集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随机抽取难以选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招标人上级公司的招标管理及监察部门同意的,或者非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四条 除公开招标的异地评标项目以及非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交进公司同意后,也可以从招商局集团电子招标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以外其他合法的评标专家库中依法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形式的劳务、服务、顾问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或高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参加过招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
(六)属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在评标活动开始前,评标专家应如实填写利益冲突披露的调查问卷,如发现自己与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与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九条 预定评标时间开始后,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标专家,或者经招标人上级公司的招标管理及监察部门同意后自行选定补足评标专家。
第四十条 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标专家情况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相关工作,妥善保存招标文件,择期重新组织评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一)主动出示身份证明,携带评标专家CA证书;
(二)进入评标区前,按要求存放或上交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等);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
(四)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迟到或早退。
第四十二条 上述评标审工作纪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并将记载评标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评标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电子签名签章,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予以保密;通过交易平台产生的评标专家名单,交进公司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并通过有效措施防范泄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工作后,向其支付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异地评标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或者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标差旅费。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不宜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
(一)评标半天内完成的,一般不超过人民币600元/人;评标一天完成的,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人;评标特别复杂需跨天完成的,专家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人;
(二)异地评标的,其差旅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 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对交易平台有关制度及招标采购项目相关情况有知情权;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按照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标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披露与供应商的利益冲突关系。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信息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独立评标;
(四)及时向交进公司报告评标中发现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行为,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交进公司或招商局集团招标管理、监督部门举报在评标过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
(七)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异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配合招商局集团招标管理部门、交进公司、行政监管部门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的审计或合规性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交易平台专家库应当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招商局集团招标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评标专家做出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抄送评标专家的推荐单位。
第五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交进公司将其解聘,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五十四条 交进公司应当将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时进行考核记录,并纳入交易平台信用平台。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由交进公司提出建议,报交易平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招商局集团管理、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依法及依据本办法给予处分。对招商局集团或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构成犯罪的,交进公司应报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实施的非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依法自行选定评标专家的,自行选定的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自行选定评标专家名录、专家职责履行情况及专家因故不能出席补选专家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与相关招标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制订、解释、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