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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备-保证保险)【2017】(主) 001号-投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参与保险单载明的招标项目的竞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没收而未能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损失: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合同;

(三)中标后,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四)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没收保证金的情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不超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限制额度,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投保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以批单的方式对保险期间作相应调整。

保险人的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提供抵押或保证,并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抵押或保证的,保险人对提供抵押或保证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事故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妨碍或不配合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表;

(三)索赔金额证明材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证金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和不侵犯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应享有的追偿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采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果根据招、投标双方当事方的约定,合同的签订时间推迟,则保险期间也作相应的延长,但最多以延长60天为限。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公告(包括流标后的再招标公告)中的竞标日期发生变更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到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人仅在下列情况下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未参加竞标;

(二)被保险人撤回招标公告;

(三)投保人在竞标中流标;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被保险人同意解除本保险合同并确认未发生保险事故或不会发生保险索赔。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开始后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收取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应退还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其中由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不超过保险费总额的10%为限)交付退保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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